•  

Course

【學位授予法】相關規定

2019/08/13

102年5月2日、6月20日系務會議通過:

*本系「碩、博士班研究生指導教授、學位論文考試委員、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」,其資格若屬學位授予法第11條第三款及第12條第三款、第四款者,須具備相關學術著作,經由本系學術發展委員會委員過半通過,若有3票(含)反對意見(廢票視同反對票,未投票視同廢票),則提系務會議討論。

**本系「碩、博士班研究生指導教授、學位論文考試委員、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」,其資格若屬學位授予法第11條第四款及第12條第五款者,須提送系務會議討論同意。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【學位授予法】

第11條

碩士學位考試委員,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、創作、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,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:

一、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。

二、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、副研究員者。

三、獲有博士學位,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。

四、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,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。

前項第三款、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,由各系 (所) 務會議訂定之。

第12條

博士學位考試委員,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、創作、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,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:

一、曾任教授者。

二、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。

三、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,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。

四、獲有博士學位,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。

五、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,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。

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,由各系 (所) 務會議訂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