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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學位授予法】相關規

2021年06月01日

※110年5月20日系務會議決議:

一、本系「碩、博士班研究生指導教授、學位論文考試委員、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」,其資格若屬學位授予法第8條第三款及第10條第三款者,須具備相關學術著作,經由本系學術發展委員會委員過半通過,若有3票(含)反對意見(廢票視同反對票,未投票視同廢票),則提系務會議討論。

二、本系「碩、博士班研究生指導教授、學位論文考試委員、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」,其資格若屬學位授予法第8條第四款及第10條第四款者,須提送系務會議討論同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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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學位授予法第8 條】

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,由校長遴聘之。前項委員,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,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:

一、現任或曾任教授、副教授、助理教授。

二、中央研究院院士、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、副研究員、助研究員。

三、獲有博士學位,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。

四、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、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,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。

前項第三款、第四款資格之認定基準,由辦理學位授予之各系、所、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。

 

【學位授予法第10 條】

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,由校長遴聘之。

前項委員,應對博士學位候選人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,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:

一、現任或曾任教授、副教授。

二、中央研究院院士、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、副研究員。

三、獲有博士學位,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。

四、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,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。

前項第三款、第四款資格之認定基準,由辦理學位授予之各系、所、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。